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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 | 社会权规范研究 |
| 索引号 | D911.04/20075 |
| 分类号 | D911.04 D911.04(学习、研究) D911(国家法、宪法) D91(法学各部门) D9(法律(依总论复分表分,-0理论与方法论所属类目复分入D90)) D(政治、法律) |
| 作者 | 夏正林、 |
| 出版社 | 济南 : 山东人民出版社, 2007 |
| ISBN | 978-7-209-04209-3 |
| 页数 | 267页 ; 21cm |
| 价格 | CNY19.00 |
| 标签 | |
| 简介 | |
| 注解 | 有书目 (第252-264页) |
书籍简介
社会权,在宪法学上,通常指个人要求国家提供直接的、实体性、必要的积极作为的权利,也称为积极权利,与以国家不作为为内容的自由权相区别。由于一般认为只有在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方面的权利中才需要国家提供直接的实体性的积极作为,因此,也可以称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在二战后,许多国家的宪法中出现了大量的社会权的条款,但社会权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权利?它效力如何?存在于它背后的一般性的法律科学原理是什么?笔者在本文中遵循规范分析的方法和原则来分析了社会权规范的一般原理,并以此为理论依据来解释我国宪法文本中的社会权条款。 所谓规范的分析,就是从一个假定作为前提出发,通过严密的演绎推理,建立一个完整的、具有一定拘束力的规范体系过程。规范的分析是建立一般的社会科学理论的一般方法和原则,也是法律科学的最基本的方法和原则。它要求以法的规范体系为研究对象,而不是研究规范所体现的价值的正当性本身。一般的、抽象的研究要求研究首先建立一个可靠性假设,即做出一个公认的价值判断作为研究的前提,然后通过推理将该价值变成严密的、具有一定拘束效力的规范体系,在研究过程中,研究者应严格遵守中立进行逻辑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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