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自查的补充通知

刘阳 2014-06-24 • 137点击

校内各单位、全体教职工:
接广州市天河区地方税务局紧急通知,我校外籍教职工需进行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自查工作,并于2014年6月30日前将相关自查资料交至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处207室。自查内容详见《关于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自查的紧急通知》
http://www.jnu.edu.cn/jnu2014/content.asp?newsPath=1/W_5037_140650 (http://www.jnu.edu.cn/jnu2014/content.asp?newsPath=1/W_5037_140650 )
请注意以下自查范围和要点:
1.     按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外籍人员取得境内、境外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是否合并申报个人所得税。
2.     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五年,且第六年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外籍人员,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工资薪金所得和其它所得是否按规定在中国境内申报纳税。
3.     外籍人员境内居住时间、工作时间计算是否准确,税收协定(安排)、计税公式适用是否正确。
4.     境外公司为境内企业提供技术支援、经营管理支持等劳务在境内构成常设机构,其派遣人员工资薪金所得是否按规定在境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5.     外籍人员取得以现金形式发放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出差补贴(合理标准除外)、探亲费、子女教育费、语言训练费等是否与工资薪金所得合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各种形式取得的其他形式补贴、津贴如通信费(实报实销及标准内除外)、交通费、用车补贴等是否与工资薪金所得合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6.     以实物形式发放的福利是否折算价值合并工资薪金所得纳税。
7.     工资薪金所得全额纳税当月取得的数月奖金、半年奖、完成任务奖等是否合并申报纳税。
8.     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不满一个月或没有纳税义务当月,取得的数月奖金、半年奖、完成任务奖等是否单独作一个月工资薪金申报纳税。
9.     公司为外籍人员及家属购买的各类商业保险(包括职业退休计划供款、医疗保险等团体险)以及境外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是否合并支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
10. 外籍人员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其取得的董事费、监事费是否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11. 外籍人员仅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董事、监事的会费是否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12. 企业对履约提供独立个人劳务的外籍人员是否按“劳务报酬”所得扣缴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
13. 外籍人员取得年终一次性奖金、年终双薪、年终劳动分红等所得是否按规定正确计算申报纳税。
14. 外籍人员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票等激励奖励所得是否申报纳税。
15. 外籍人员取得的退职费、解除劳动合同补偿以及安家费等所得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
16. 不含税收入额(包括雇主全部负担税额、定额负担、比例负担、负担超过原居住过的税额)是否换算成含税收入额申报纳税。
17. 非外商投资企业向参股外籍人员支付的股息、红利收入是否全额扣缴个人所得税。
18. 非外商投资企业留存收益和资本公积转增外籍人员股本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19. 外籍人员个人股东转让境内企业股权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20. 港澳人员选用16号公告规定的公式计算缴纳工资薪金、奖金个人所得税是否符合条件、是否办理备案手续。
21. 其他疑点。
请各位外籍教职工针对以上要点自查并按时提交自查材料。
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联系人:李俊;联系电话:85220058;联系邮箱:ocwc_kj2@jnu.edu.cn
 
财务处与国有资产管理处
2014年6月23日
 
作者:刘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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