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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 | 民法债编总论 |
| 索引号 | D927.583.3/20031 |
| 分类号 | D927.583.3 D927(地方法制) D92(中国法律) D9(法律(依总论复分表分,-0理论与方法论所属类目复分入D90)) D(政治、法律) |
| 作者 | 黄立、 |
| 出版社 | 北京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
| ISBN | 7-5620-2039-6 |
| 页数 | 19, 730页, [1] 叶图版c肖像 ; 21cm |
| 价格 | CNY46.00 |
| 标签 | 民法、民法学、 |
| 简介 | |
| 注解 | 有书目 (第729-730页) 本书介绍了民法中债的有关原理和规定,包括债之发生、契约、代理权之授予、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债之标的、债之效力、债之消灭、多数债务人及债权人以及债之消灭等方面的内容・ |
书籍简介
1999年4月21日公布并业于2000年5月5日施行的民法债编,增修删的条文共达234条,占原条文38%,修正幅度极为广泛。此次修正将台湾社会影深远,无庸置疑。在修正过程中,作者曾多次参与“法务部”所举办的公听会,试图争取部分有争议条文内容的再修正,虽然若干条文,未能变便,也留下许多尚待讨论、可供评述之空间,由相关工会以此一理论基础,游说“立法委员”,终能在民法债编者修正条文关于2000年5月5日生效的关一天,三读能过修正“民法债编施行法”第36条为:“本施行法自民法债编施行之日施行。民法债编修正条文及本施行修正条文自2000年5月5日施行。但‘民法’第166条之1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会同‘司法院’另定之。”减少了新法对社会的冲击,颇堪告尉。
本书是作者多年从事教学研究以及参与各种契约审核实务的总合成果,内容深入浅出,理论与实务并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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