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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 | 行政行为的可诉性研究 |
| 索引号 | D925.304/20064 |
| 分类号 | D925.304 D925.3(行政诉讼法) D925(诉讼法) D92(中国法律) D9(法律(依总论复分表分,-0理论与方法论所属类目复分入D90)) D(政治、法律) |
| 作者 | 郝明金、 |
| 出版社 | 北京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5 |
| ISBN | 7-81109-155-0 |
| 页数 | 540页 ; 21cm |
| 价格 | CNY40.00 |
| 标签 | 法律、浅尝辄止书、 |
| 简介 | |
| 注解 | 教育部人文社会重点研究基地基金资助 有书目 (第528-538页) |
书籍简介
本书从可性的视角对行政行为展开研究,着重论述了行政行为可诉性的原理、范围、标准和类型等四个方面的问题。笔者认为,可诉性是指法律行为的可诉性,可诉性是行政行为的本质属性,行政诉讼是实践的宪政,行政诉讼的目的是解决行政争议。笔者指出,应实行可以审查的假定原则,进一步扩大和完善我国行政诉讼范围,建立行政判例制度作为补充。本书首次提出,的可诉性主要有行为违法、诉之利益、最终行为、穷尽行政救济四项标准,重点对抽象行政行为、行政不作为、程序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作了较为全面、系统的阐述,认为这些行为都应当属于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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