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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 | 市场势力可维持性与反垄断 |
| 索引号 | F038/20092 |
| 分类号 | F038 F038(垄断资本主义-帝国主义) F03(资本主义社会生产方式) F0(经济学) F(经济) |
| 作者 | 唐要家、 |
| 出版社 | 北京 : 经济管理出版社, 2007 |
| ISBN | 978-7-5096-0031-3 |
| 页数 | 289页 : 图 ; 21cm |
| 价格 | CNY28.00 |
| 标签 | |
| 简介 | |
| 注解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浙江财经学院政府管制与公共政策研究中心成果 有书目 (第277-287页) |
书籍简介
知识产权制度与反垄断法本质上是一致的,反垄断法本身不反对知识产权赋予的垄断地位,但滥用知识产权行为应该受到反垄断法的禁止。尽管在技术转让过程中,高技术跨国公司有激励策略性运用许可,但是在具有网络效应的产业拒绝许可并不总是有利的。只有采用合理推定的原则,并将反垄断法与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有机地结合起来加以协调运用,中国才能有效地调整跨国公司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
在网络产业中,由于网络外部性和转换成本,市场结构具有垄断性特点。但垄断市场结构通常面临巨大的创新竞争压力,市场运行并不一定是低效率的。因此,市场结构不是《反垄断法》关注的重点,其关注的重点是企业不应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斥竞争对手。在邻近市场结构中,在位创新垄断企业有激励通过排他性行为将关键技术市场的垄断势力延伸到邻近竞争市场,这些市场封锁行为通常会严重的伤害市场竞争。
外资企业并购对国内市场的垄断化问题也日益凸显出来,由于现行的外资企业并购政策缺乏基础性的反垄断法和主要以产业政策为导向,难以有效地控制外资并购的市场垄断化和保护竞争市场体制的目标,因此,需要建立以反垄断法为核心的外资企业并购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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