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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作为基本权利的地方自治
索引号 D911.04/20108
分类号 D911.04
D911.04(学习、研究)
D911(国家法、宪法)
D91(法学各部门)
D9(法律(依总论复分表分,-0理论与方法论所属类目复分入D90))
D(政治、法律)
作者 王建学、
出版社 厦门 : 厦门大学出版社, 2010
ISBN 978-7-5615-3547-9
页数 254页 : 图 ; 23cm
价格 CNY30.00
标签 自治、2014、地方政府、宪政、法国、法学、
简介
注解 有书目 本书以敏锐的眼光介入这一争议性主题,探讨地方自治团体的权利能力和法律人格,研究立法权、行政权、组织权、财政权、住民自治权等传统形态和名称权、标识权、参政权、试验权等崭新形态的自治权,并比较自治权的各种国内法与跨国法保障机制。此外,该书也以基本权利为视角别开生面地解读我国宪法中的地方制度。
作者简介

王建学,1978年生于河北平泉,自1998年起在厦门大学法学院求学十年,期间曾留学于法国艾克斯马赛大学宪法司法研究所,2008年获得法学博士学位,2008年9月至今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博士后研究人员。近期主要关注地方自治法、基本权利法、公法人的基本理论、宪法裁判与解释和法国宪法改革等问题。

书籍简介

《作为基本权利的地方自治》内容简介:将法区分为公法与私法被认为是大陆法系国家的传统,是区别于普通法系的主要标志之一。学术界对法是否应当被区分为公法与私法存在争议,虽然有法学者认为公、私法的区分是没有必要的,但多数学者对公、私法的区分持肯定态度,如日本学者美浓部达吉曾极力主张公、私法区分,他认为:“现代的国法,是以区别其全部为公法或私法为当然前提的,对于国家的一切制定法规,若不究明该规定属于公法或私法,而即若明嘹其所生的效果和内容,盖不可能。”将法区分为公法与私法的必要性及区分的标准已经得到国际著名法学家的论证,无需赘述。事实上,从实在法的角度来观察,公法与私法的区分是可行的;从法治与宪政建设的角度来观察,区分公法与私法具有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