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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民法中的强制性规范 : 公法与私法“接轨”的规范配置问题
索引号 D923.04/201122
分类号 D923.04
D923(民法)
D92(中国法律)
D9(法律(依总论复分表分,-0理论与方法论所属类目复分入D90))
D(政治、法律)
作者 钟瑞栋、
出版社 北京 : 法律出版社, 2009
ISBN 978-7-5036-9682-4
页数 226页 ; 21cm
价格 CNY25.00
标签 民法、
简介
注解 钟瑞栋,男,江西瑞金人,1991年毕业于赣南师范学院外语系;2000年毕业于山西大学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2007年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主要研究方向为民法总论、债权法和知识产权法,已发表学术论文二十余篇,参编教材多部。现任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研究人员。 有书目(第215-223页) 本书共分四章,内容包括:民法规范的概念和类型、民法设立强制性规范的正当性、强制性规范如何“进入”民法领域、强制性规范的类型和解释与适用等。
书籍简介

《民法中的强制性规范:公法与私法“接轨”的规范配置问题》讲述了:公法与私法的“接轨”是一项浩大、繁杂的系统工程,规范的设计与配置是这一工程中的核心技术,强制性规范则担当着“顶梁柱”的作用,规范设计和配置的技术含量,在很大程度上是靠强制性规范的合理配置来体现的。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强制性规范的设计和配置与公、私法的“接轨”,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问题的两面。要使公、私法“接轨”工作做得尽可能完美,必须妥当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在规范设计和配置上,必须在以任意性规范为主体的基础上,适当吸纳具有管制功能的强制性规范以及兼具自治与管制双重功能的授权一方当事人的规范、授权特定第三人的规范和半强制性规范。
其次,在立法层面,立法者在通过立法来完成公、私法的“接轨”任务时,应当以强制性规范为媒介,妥当处理宪法与民法、行政法与民法、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民事实体法与民事程序法以及民法典内部各种规范之间的关系,在整个法律体系内,通过部门法的合理分工与和谐互动来实现公、私法的“接轨”任务。
最后,在司法层面,无论立法者在立法中对公、私法“接轨”工作做得如何,最终还必须由法院把好最后一道关。为此,法院必须具备妥当识别民法中的各种强制性规范的能力,并通过运用恰当的解释方法,对各种不同类型的强制性规范进行合理解释,必要时还必须对强制性规范的立法漏洞予以填补,为强制性规范的适用奠定基础。

书籍目录

绪论 一、选题依据和研究目的 二、理论意义和实际应用价值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及本书的资料来源 四、本书的创新之处和难点第一章 民法规范的概念和类型 第一节 民法规范的概念 一、规范 二、法律规范 三、民法规范 第二节 效力标准——民法规范类型划分的解释论视角 一、导言 二、任意性规范 三、授权一方当事人的规范 四、授权特定第三人的规范 五、半强制性规范 六、强制性规范 七、余论:“形式强制”规范的性质探析——兼评“倡导性规范” 第三节 民法规范划分的其他标准 一、设立基础标准——民法规范划分的立法论视角 二、拘束对象标准——对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划分方法的批判 本章小结:民法内部的规范配置与公、私法的“接轨”第二章 民法设立强制性规范的正当性 第一节 导言:从“私法自治”的理论预设出发 一、“私法自治”的理论预设及面临的挑战 二、法律限制自由之证成 三、私法对自由和自治价值的重新定位 第二节 价值多元——民法设立强制性规范的价值取向 一、导言 二、秩序价值与强制性规范 三、安全价值与强制性规范 四、正义价值与强制性规范 第三节 市场失灵——民法设立强制性规范的经济动因 一、导言 二、市场失灵的概念 三、市场失灵的表现 四、强制性规范的设立——国家的介入和干预的民法对策 第四节 公共政策——民法设立强制性规范的政策考量 一、导言 二、公共政策的概念 三、民法上公共政策的类型 ……第三章 面向立法:强制性规范如何“进入”民法领域第四章 面向司法:强制性规范的类型、解释与适用结论参考文献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