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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 | 请求权与债权的关系及请求权体系的重构 : 以债法总则的存废为中心 |
| 索引号 | D923.04/201227 |
| 分类号 | D923.04 D923(民法) D92(中国法律) D9(法律(依总论复分表分,-0理论与方法论所属类目复分入D90)) D(政治、法律) |
| 作者 | 张素华、 |
| 出版社 | 北京 :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12 |
| ISBN | 978-7-5161-1005-8 |
| 页数 | 285页 ; 24cm |
| 价格 | CNY48.00 |
| 标签 | |
| 简介 | |
| 注解 | 有书目 (第274-285页) 中国民法典的制定,是21世纪中国法学界最令人振奋和最让人期待的一件大事。民法典的编排体例一直是民法学者所关注的头等问题,尤其是债法的结构,在学界早就掀起了轩然大波。首当其冲的就是源自《德国民法典》的传统债法体例到底是存还是废,债法从内容上来说是民法典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债法是否必须由债法总则来统率?尤其是在大陆法系传统的民法典中。 |
书籍简介
《请求权与债权的关系及请求权体系的重构:以债法总则的存废为中心》笔者将从债在近现代以来所发生的变化以及债与责任的关系人手,分析论证债权与请求权之间的关系,在对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之间的关系进行实证考察的基础上,认为债法总则应予以废除,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各自独立,不当得利在本质上与损害赔偿具有一致性,共同构成对积极损害和消极损害的救济,具有功能互补性,二者应共同作为责任方式并列规定于责任法之中。无因管理和委任合同不仅在双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方面具有极大的相似性,他们之间的差别也不是根本性的,只要事实构成符合无因管理,本人与管理人之间的关系完全就可以比照委托合同的规定处理。而且将无因管理归人委任合同之中还可以免除无因管理适用法律的困难性,所以,在委任合同中安置无因管理将是无因管理制度的最佳归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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