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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 | 大陆法系民法中原因理论的应用模式研究 |
| 索引号 | D913.04/201323 |
| 分类号 | D913.04 D913(民法) D91(法学各部门) D9(法律(依总论复分表分,-0理论与方法论所属类目复分入D90)) D(政治、法律) |
| 作者 | 娄爱华、 |
| 出版社 | 北京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2 |
| ISBN | 978-7-5620-4520-5 |
| 页数 | 179页 ; 23cm |
| 价格 | CNY36.00 |
| 标签 | |
| 简介 | |
| 注解 | 有书目 (第165-175页) 和索引 本书共分为三章, 主要内容包括: 罗马私法中原因的三功能 ; 现代民法应用原因理论的三模式 ; 我国民法应用原因理论的模式。 |
书籍简介
该书在描述了原因问题的概貌,综述了国内外的既有研究之后,通过辨析罗马私法中原因概念所具有的三种不同功能,即赋予无名协议债的效力、赋予交付变动所有权的效力以及矫正已赋予法律效力,考察《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运用罗马私法中原因三功能的三种不同模式,最后指出了我国未来民法典应用原因理论的一种可能的、较好的模式,即规定法律行为的原因,保留德国模式的不当得利制度,同时调整不当得利一般条款至民法典总则或序题部分。
该书从全新的角度阐述和论证大陆法系民法中原因理论的应用模式,通过解读国外相关古典著作,在分析我国现实情况和比较借鉴西方法制的基础上,论证了我国未来民法典规定原因理论的一种可能模式,是一本实证与理论研究并重的具有创新意义的民法学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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