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点和学分绩点制我校是怎么规定的,学生应如何将自己的成绩转换成绩点。
问:绩点和学分绩点制我校是怎么规定的,学生应如何将自己的成绩转换成绩点。
答:绩点学分是对学生学习数量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讲,它不能单独作为评定学生学习质量的依据,因而,学分制教学管理需要引入表示学习质量的方法,我校采用学分绩点的办法。规定为:90~100 分记为4.0~5.0 绩点(90 分为4.0 ,91 分为4.1 绩点,依次类推);80~89 分记为3.0~3.9 绩点,70~79 分记为2.0~2.9 绩点,60~69 分记为1.0~1.9 绩点。不能量化的课程和考核的课程,评定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或不及格等次,其中优秀等次折合4.5 绩点,良好折合3.5 绩点,中等折合2.5 绩点,及格折合1.5 绩点。
学分绩点、总学分绩点
学分绩点 :某门课程的学分绩点= 绩点× 学分。学生在某段学习期间修读的各门课程所得学分绩点之和即为该学生在该段学习期间的学分绩点。 总学分绩点:学生修读本科课程全部课程所取得学分绩点之和即为该学生修读本科期间所取得的总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与总平均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 学生在某段修读期间所得的学分绩点÷ 同期修读的学分;总平均学分绩点= 学生修读本科所得的总学分绩点÷ 总学分。总平均学分绩点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从小数点后第三位开始舍去,不四舍五入)。
例1 在人才培养方案中,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的学分规定为4学分,在考试中,学生甲的考试成绩为90分。那么,先把他的成绩的绩点计为4.0,然后我们即可以计算他的学分绩点:4.0×4=16。
例2 在人才培养方案中,法律基础课程计为2学分,在考试中学生甲的成绩为85分。那么,他的法律基础课程的绩点为3.5,他的法律基础课程的学分绩点计为:3.5×2=7。
(4)平均学分绩点与总平均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学生在某段修读期间所得的学分绩点÷同期修读的学分;总平均学分绩点=学生修读本科所得的总学分绩点÷总学分。总平均学分绩点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从小数点后第三位开始舍去,不四舍五入)。
例3 在某一学期内,学生甲修习了7门课程,这7门课程在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学分规定分别为4、4、3、2、2、1、4,这7门课程的总学分为20。他的考试考核成绩分别为80、83、85、90、75、69、84,在这一学期内的总学分绩点为:3.0×4+3.3×4+3.5×3+4.0×2+2.5×2+1.9×1+3.4×4=64.2。那么,在这一学期内,学生甲的平均学分绩点为:64.2÷2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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