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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4年暨南大学本科招生录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跃雄 2014-07-01 • 215点击

 关于印发《2014年暨南大学本科招生录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暨招〔2014〕12  号
 


校机关各部、处、院、室、中心,各直属单位,各学院,各校区管理委员会:
为保证国家招生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维护招生工作的权威性、严肃性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我校在内地的招生录取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2014年暨南大学本科招生录取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暨南 大 学
                                  2014年6月26日
 
 
 
2014年暨南大学本科招生录取管理暂行办法
 
为保证国家招生政策法规的正确贯彻执行,维护招生工作的权威性、严肃性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我校中国内地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我校招生录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招生政策、法规和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各项规定,全面体现德、智、体、美等方面综合评价,全面考核,按照择优录取和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严格掌握录取标准,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
第二条 自觉遵守“六公开”,即:招生政策公开,高校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公开,招生计划公开,录取信息公开,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公开。
第三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六不准”,即:在招生工作中,不准违反国家有关招生规定,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准采取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不准协助、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不准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现金、有价证券,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及家长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第四条 严格执行“十禁止”相关规定,即:严禁签预录取协议;严禁利用调整计划等降低标准指名录取考生;严禁在任何时间以任何理由向考生或家长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严禁恶性竞争生源或通过虚假宣传诱导考生填报志愿甚至欺骗考生入学;严禁无计划录取或超出省级招办核准的录取考生名册范围违规发放录取通知书;严禁避开省级招办通过中介机构或中学教师等自行组织生源录取考生。
第五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加强监督,坚持“全程参与,重点监督”的制度,监督检查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规章、制度的情况;监督检查招生录取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工作人员执行招生纪律的情况;受理有关违纪违规问题的投诉和举报,会同学校招生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招生工作中出现重大问题的,将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失职、渎职造成工作损失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当事者,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七条 招生工作中遇重大或疑难问题,必须经校招生领导小组批准,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第八条 执行回避制度。有直系亲属当年报考我校者,应回避相关工作。
第九条 严格收费标准。所有收费项目和标准都要经过省有关部门批准,收费要有根据,要公开透明。禁止自立收费项目和标准,禁止收取“转专业费”、“定向费”等国家统一规定项目以外的费用,禁止以“增加计划”、“定向”、“赞助”等名义乱收费,禁止委托“中介机构”和个人进行招生和收费。所有收费都要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禁止做账外账和乱收、乱支行为。
 
第二章 严肃计划管理,加大对特殊类考生的录取监管
 
第十条 严肃招生计划,不得超计划招生和计划外招生;经批准的预留计划主要用于解决生源地区不平衡问题,和投档数高于录取计划数,学生又服从调剂时追加计划进行录取等使用。投档比例在正式投档前确定。
第十一条 有关院系必须认真按照高水平运动员和艺术类学生招生简章公布的录取原则、标准提出建议录取名单,报请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同意后,由招生办统一录取。如发生招生简章中未明文规定的情形,必须由学院招生领导小组研究解决方案,并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方案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二条 高水平运动员和艺术类各专业的招生计划指标一经确定,不得调整,也不允许在专业间调剂使用。
第十三条 做好对符合加分条件考生的监督工作。符合加分条件的“三侨生”及台湾省籍考生、省级优秀学生、各类竞赛奖项的获奖者、少数民族聚居地的少数民族考生、烈士子女、高水平运动员、体育尖子考生、外国语学校保送生的入选考生,被我校录取后,如发现弄虚作假,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加分和录取资格。
 
第三章 录取纪律
 
第十四条 参加录取的工作人员必须参加培训,培训的内容包括录取操作规程、录取原则和要求、录取纪律和警示教育等。未经培训,不得上岗。
第十五条 学校录取现场采取封闭式管理,所有工作人员须佩证上岗,凭“招生录取工作证”进入录取现场;“招生录取工作证”严禁转借;无证人员严禁进入。工作人员离开录取现场的,须交回工作证。
第十六条 录取现场各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工作纪律,服从统一管理,严格执行规定,各学院派驻的招生人员中途原则上不得换人。
第十七条 录取期间工作人员不得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带入录取现场。
第十八条 录取工作期间,严禁我校师生及学生家长来现场打探消息,招生录取工作人员不得通过非正常渠道传播未确定信息,以免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第十九条 对在招生工作中出现的打招呼、递条子、发短信和提不合理要求等干扰和破坏录取工作秩序、违反政策规定和工作纪律的工作人员,经查实后,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取消其招生录取的相关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条 录取信息由学校招生办公室统一对外公布,不提供考生之外的人员查询。为方便考生及时准确地了解招生录取的情况,学校在本科、预科招生网开通录取查询系统,供考生查询录取情况。录取结果在通过各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审核后即通过录取查询系统对外公布。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招生办公室和纪检与监察办公室负责解释。

作者:黄跃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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