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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选派共青团干部或青年教师到广东县级团委及新疆挂职的通知

孙玉环 2015-07-09 • 247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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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中发〔2015〕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4〕59号)、《关于加强和改进高校青年教师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党〔2013〕12号)、团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全省高校党建工作会议等精神,在高校中深化实施“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促进青年教师社会实践和校外挂职制度的落实,同时进一步推动团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基层工作,按照团中央、教育部党组《关于2015年从全国高校选派团干部和青年教师到县级团委挂职工作的通知》的统一要求,团省委决定继续开展2015年全省高校团干部和青年教师到县级团委挂职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选派对象、时间及名额
(一)选派对象:我校专兼职共青团干部或青年教师。
(二)选派干部的工作期限为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
(三)选派名额:我校可推报2名干部(其中1名选派到新疆县级团委挂职)
二、工作安排
(一)推报人选要求:
1.参加工作一年以上;
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3.政治素质好,具备发展潜力和培养前途,作风过硬、能吃苦、有奉献精神;
4.选派对象为学校专兼职团干部或青年教师,以科级干部为主,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1975年8月1日后出生),有共青团工作或学生教学管理工作经验优先。
(二)选拔办法:个人自愿报名,由党委组织部汇总报名情况,征求学校团委等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学校领导审批,报送团省委学校部。请报名的同志于7月17日前将填好的《选派干部登记表》(见附件)上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干部科(行政办公楼916房,联系电话:85220081)。
三、选派工作的有关规定
(一)选派干部在挂职期间,由学校、接收单位共同管理,以接收单位为主;暂时不承担原岗位工作,只转党、团组织关系,人事、工资关系不变。
(二)接收单位负责安排挂职干部的住宿,学校根据选派干部所在地区的不同类别给予适当生活补助。原则上,选派到省内的挂职干部给予每月不少于500元的生活补助;选派到新疆的挂职干部参照粤办发[1997]27号文关于援疆干部补助标准给予生活补助。
附件:选派干部登记表.docx
  
                   
 
 
  中共暨南大学委员会组织部
                       共青团暨南大学委员会
                           2015年7月9日
 
 
作者:孙玉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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