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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购房补贴款(安家费)发放办法的通知
童锋 2013-09-26 • 176点击
学校各单位:
为落实学校引进人才相关待遇,做好购房补贴款(安家费)的核发工作,经学校研究,决定执行新的发放办法。
购房补贴款(安家费)分三年随每月工资发放,其中5万元(含5万元)以下免税(参考文件《广州市地税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6﹞64),超过部分随工资合并计税。
在2013年7月1日之前报到的引进人才于2014年1月1日前可以参照旧的发放办法(提供购房合同、房产证及发票复印件一次性领取购房补贴或提供购房意向合同借款后在一定时间内凭购房合同、房产证、购房发票复印件进行核销)申请领取。2013年7月1日以后报到的引进人才的购房补贴款(安家费)统一按照新的发放办法执行。
自2014年1月1日起,学校一律只按照新发放办法执行。
特此通知。
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处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作者:童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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