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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 | 证券法比较研究 |
| 索引号 | D912.280.4/13 |
| 分类号 | D912.280.4 D912.28(金融法) D912.2(财政法) D91(法学各部门) D9(法律(依总论复分表分,-0理论与方法论所属类目复分入D90)) D(政治、法律) |
| 作者 | 王京、滕必焱、 |
| 出版社 |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
| ISBN | 7-81087-874-3 |
| 页数 | 450页 |
| 价格 | CNY27.00 |
| 标签 | 证券法、对比研究世界、 |
| 简介 | 比较民商法丛书 |
| 注解 | 著者滕必焱,1990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法研究生班获民法学硕士学位,著者《民法问题新探》、《当代中国公司实务》等作品 |
书籍简介
证券法是调整证券发行人与证券投资者之间以及他们与有关中介组织之间关系的法律。证券法在许多国家已经成为一部独立的法律,但从其性质看,是从属于并补充和加强于商法和民法的法律。证券法的这种性质是由其调整范围和调整方法决定的。证券法的调整范围和调整方法,即基本原则在各国证券法的总则部分都有一定规定。
总体上讲,我国《证券法》的调整范围在品种上过于单一。从横向看主要是公司的股票、债券等,没有企业债券、金融债券以及其他各种权证等,与西方发达国家成熟市场相比,显得太少,不利于市场的活跃。从纵向看,没有证券衍生金融产品,我国《证券法》只准证券的现货交易,不准期货交易,不利于规避风险。从发展证券市场,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看,我国《证券法》应根据新的经济、政治发展形势,扩大证券品种,促进证券市场的活跃和风险控制的完善。但是,证券品种的设置一定要考虑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市场的承接能力和社会整体的监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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